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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主“一房两卖”被判赔违约金

发表于2008-08-26
 

房主尚未拿到产权证,韩先生便草率地从其手中购得房屋并入住,结果3年后遭遇房主“一房两卖”。近日,丰台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韩先生10万元违约金及8万元损失。

2004年11月,韩先生与王某签订合同,约定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丰台区草桥欣园的一套房屋。因当时尚未办好产权证,双方约定,王某在取得产权证后10日内与韩先生一同办理过户,逾期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交付全款后,韩先生对房屋装修并入住。【动态:8月有望获合法身份 十万套小产权房冲击京楼市

2006年9月,王某私下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崔先生。去年10月,王某领取了产权证,并与崔先生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。随后,崔先生要求韩先生腾房。韩先生认为王某属于恶意违约,遂起诉。

审理期间,韩先生申请对房屋现值及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,结论为房屋在估价时的价格为74万余元、装修价值为8400元。韩先生据此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28万元、给付违约金10万元,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万余元及评估费4700元。

法院认为,王某已构成违约。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,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,法院不持异议。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韩先生造成的损失,因此法院酌定王某再赔偿8万元,并承担4700元评估费。判决后,韩先生不服,已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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